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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3执1911号之一

吴瑜、刘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瑜;刘璐;张贵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1911号之一

申请人:吴瑜,女,苗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刘璐,女,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张贵海,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山东省枣庄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吴瑜与刘璐、张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贵海、刘璐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预告登记2014521624)进行了司法拍卖,2019年1月12日买受人刘会(女,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5××××××××)以119216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贵海、刘璐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预告登记2014521624)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张贵海、刘璐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屋(预告登记2014521624)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会所有。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洲

审判员  吴昊

审判员  詹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