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03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刘珊,女,1980年7月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2栋1单元附4号,身份证号:520102198007023421。被执行人田光华,男,1966年2月9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4号1单元41号,身份证号:511121196602099059。被执行人刘玲,女,1972年1月24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1号3栋1单元5层2号,身份证号:522524196602240080。被执行人田淑花,女,1978年1月9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6栋1101,身份证号:511121197801099064。被执行人蔡祖芬,女,1941年2月27日生,住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长征路国税局宿舍1栋1单元2层3号,身份证号:522524194102270061。被执行人张丁霞,女,1963年10月6日生,住贵阳市修文县玩易路人劳局宿舍3栋4层7号,身份证号:522524196310061247。被执行人朱红雯,女,1975年12月8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白沙关街25栋2单元10号,身份证号:520113197512080421。被执行人龚双全,男,1954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20113195407050416。被执行人贵阳伟创麟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云乡都溪村方家山。法定代表人田光华,职务经理。刘珊申请执行田光华、刘玲、田淑花、蔡祖芬、张丁霞、朱红雯、龚双全、贵阳伟创麟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4.48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84万元,诉讼保全费0.5万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光华、刘玲、田淑花、蔡祖芬、张丁霞、朱红雯、龚双全、贵阳伟创麟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含执行费3.848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王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中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