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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6民初17号

刘某1与陆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1;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6民初17号

原告:刘某1,男,201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陆某,女,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原告刘某1与被告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刘某1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计1106.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2承担。

审判员  李景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