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保1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东港宝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于仲卿、张德刚,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世国,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港宝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豪阳孚昂家具有限公司、东港市豪阳商务会馆、东港市豪阳洗浴会馆、东港市豪阳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东港市豪阳酒店、李庆志、董惠凤、被申请人孙世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70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庆志、董惠凤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XXXX号、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丹东豪阳孚昂家具有限公司、东港市豪阳商务会馆、东港市豪阳洗浴会馆、东港市豪阳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东港市豪阳酒店、李庆志、董惠凤、孙世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的财产价值为1000万元。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辽0681执保2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孙世国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满10000000元止。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孙世国的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70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孙世国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世国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满10000000元止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景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