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899号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斯,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工,住赤峰市。
被告:张洋,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