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89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贵,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办事处巴音河村东村**,身份证号:6328021980********。
被执行人:濮阳市金戈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8751616J。
法定代表人:曹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永贵与濮阳市金戈壁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贵依据茫崖行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茫劳人仲案字〔2018〕2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1月1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茫崖行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茫劳人仲案字〔2018〕22号仲裁调解书第四、第五项内容表述不清,权利义务主体之间金钱给付义务不明确,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中,对仲裁期限及数额的计算属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仲裁机构依法公正审理仲裁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金钱给付义务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永贵的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茫崖行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茫劳人仲案字〔2018〕22号仲裁调解书第四、第五事项。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钱桂群
审判员 巩智伟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