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4执9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友仁,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胡正华,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友仁与被执行人胡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鄂0114执9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正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127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正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127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