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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4执997号之二

张友仁、胡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友仁;胡正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4执9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友仁,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胡正华,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友仁与被执行人胡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鄂0114执9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正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127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正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127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