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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异125号

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先明;赵成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执异12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赵成光,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小虎,四川法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东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苏家河湾****楼****。

负责人:梁先明,经理。

被执行人:梁先明,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404号裁决书,受理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梁先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川01执异125号,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赵成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成光提出异议请求:终止执行本院(2015)成执字第2035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本院(2015)成执字2035号裁定冻结挂靠在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人在宣汉县西区新城棚户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安置点二)二标段工程中的200万元,冻结期三年,但该款项于2017年5月15日登记出质给达州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受理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404号裁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2035-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汉县西区新城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安置点二(施工二标段)]的质保金(限额1300万元)。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赵成光用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宣汉县西区新城棚户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安置点二(施工二标段)]”工程中的1200万元向达州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置了质押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本案中,利害关系人赵成光认为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侵害了其利益,可以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赵成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何云鹏

审判员  邱家德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小涛

书记员  王玉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