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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2517号

董文龙与李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文龙;李志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2517号

原告:董文龙,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志豪,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董文龙诉被告李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