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2517号
原告:董文龙,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志豪,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董文龙诉被告李志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