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闽0503民初5508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25193。
主要
负责人:傅子能,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渟婷,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万波,男,1963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是否公开审理是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渟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万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6995.28元及截止2020年04月09日利息0.00元、罚息7036.22元、复利29.13元(本息合计为284060.63元),并支付自2020年0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苏万波承担。被告答辩意见被告苏万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01月18日合同名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7.7万元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偿还本金放款时间原告于2019年01月18日发放贷款金额27.7万元到被告苏万波账户上借款年利率12.5%,利息算至逾期日2020年1月18日就没再继续计收罚息年12.5%复利年12.5%逾期时间自2020年1月18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20年8月11日尚欠本金276995.28元、利息0元、罚息456.34元、复利17712.09元,合计295163.71元。裁判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苏万波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苏万波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因苏万波逾期还款,原告依借款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结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苏万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被告苏万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04月09日的借款本金276995.28元、罚息7036.22元、复利29.1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付自2020年0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561元,减半收取计2780.5元,由被告苏万波负担。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美蓉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雅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