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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2执1333号

楚朕卓、关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楚朕卓;关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楚朕卓,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关停,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82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楚朕卓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8)豫0182执1333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