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刑更8号罪犯崔显彬,男,1966年4月28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显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崔显彬于2015年12月2日送恩施监狱改造。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对罪犯崔显彬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受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崔显彬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崔显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恩州检执检减意(2018)107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崔显彬的改造表现符合减刑基本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可以减刑。罪犯崔显彬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且有犯罪前科,恩施监狱提请减刑幅度偏高,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崔显彬裁定改变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显彬自服刑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恩施监狱3次表扬。罪犯崔显彬已实际执行刑罚一年六个月以上。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崔显彬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显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马红艳
审判员 宋祖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绍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