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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11执2622号之一

常州中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涛平、杨小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中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2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7636118U。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涛平,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杨小婷,女,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常州中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涛平、杨小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元、本案执行费212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余额较少,本院已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工商投资股权 经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未有注册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在常州市云湖北省公安县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查找情况与公安布控情况 本院已在集中执行时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截至2019年1月18日尚未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2019年1月18日,尚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举报信息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王锡其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