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3执1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洪锋,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薛锡庭,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力韬,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杨冠,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执行人黄婉玲,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蔡洪锋与杨冠、黄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杨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洪锋偿还借款39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执行人黄婉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洪锋与被执行人黄婉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冠、黄婉玲欠申请执行人蔡洪锋借款39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受理费1300元,被执行人黄婉玲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蔡洪锋26000元(已履行),余下欠款申请执行人蔡洪锋放弃对被执行人黄婉玲的追收,只向被执行人杨冠追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冠有银行存款2446.43元,现已扣划并转执行费508元,余款1938.43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杨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冠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洪锋与被执行人黄婉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黄婉玲偿还了26000元后放弃对其追收,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执行人杨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3执17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冠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秋荣
审判员 江 景
审判员 朱海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