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4民初276号
原告:海门市多利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大港路**。
法定代表人:施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川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张謇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江福昌,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海门市多利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川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多利模具有限公司以“庭前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多利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多利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婧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