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4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叶祝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系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力平,系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球,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邓春花,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莫球、邓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明山郭君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