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213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求是路**公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青山,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县凯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庆元县松源镇濛洲街行对面乘风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吴建飞。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元县凯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