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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116号

翟春凤与于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0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翟春凤;于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321执116号 本院在执行翟春凤与于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于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