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321执116号 本院在执行翟春凤与于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于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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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春凤与于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321执116号 本院在执行翟春凤与于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于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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