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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91民初29号之一

张礼红、王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礼红;王玉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29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董志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泰安市泰山区。

被

申请人:张礼红,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

申请人:王玉霞,女,成年,住泰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志强诉被申请人张礼红、王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2018)鲁0991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礼红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志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张礼红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衍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