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13民初397号
原告:房玉桂,女,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涛,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兆福,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徐敬尧,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路与康博大道交叉口北50米西凯杨商务楼**。
负责人:马元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房玉桂与被告郭兆福、徐敬尧、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房玉桂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房玉桂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房玉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房玉桂负担。
审判员 孟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