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429民初5759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撒多多,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经营者:田鹏,系业主。
被告:田鹏,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撒多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业主即另一被告田鹏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0998.95元,并支付违约金2099.89元;2、判令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自2018年4月19日起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田鹏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作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ⅹ,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2018年3月19日在卖房会员赤峰途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消费20990元;2018年3月19日,在卖方会员兰宝喜处消费1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但被告仅归还原告1.05元,尚欠20998.95元拒不归还原告,被告田鹏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田鹏辩称,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1000元属实,被告田鹏自2016年以后向原告公司借款,每个月还完之后再借出来,手续都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丽娇给我们办理的,截止到2018年4-5月份,原告方有4、5个人给我打电话,让把还款打在其微信上,我没有给他们转微信,将还款转到签合同的那张还款的卡上了。我还的款现在应该都在签合同的那张还款卡上,我们已将借款的21000元都还清了。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同日,原告与被告田鹏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成为“垫付宝”注册会员。2018年3月19日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在卖房会员赤峰途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消费20990元;2018年3月19日,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在卖方会员兰宝喜处消费1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垫付了消费款项,截止还款日2018年4月19日,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仅归还原告1.05元,尚欠20998.95元未归还原告,被告田鹏未承担担保责任。经本院查询,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于2018年4月20日将21000元存于原、被告约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ⅹ的还款卡内,由于2018年3月份原告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解除了代扣还款事项,故被告偿还的款项在该卡内存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垫付宝领用合约、交易记录、账单表、银行查询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与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签订的合约,已按照约定替被告向第三方支付了其消费款,按照还款约定期限2018年4月19日,二被告仅偿还了垫付款1.05元,剩余垫付款20998.95元被告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偿还垫付款20998.95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鹏为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向其支付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的日1‰的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主张,因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于2018年4月20日将21000元还款存于原告与二被告约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款账号内,由于原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解除了代扣还款事项的原因,致使二被告偿还的款项在该账号内存储,原告未收到还款的责任不在被告方。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2018年3月份以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再进行合作,公司员工打电话通知被告不要把还款打进当时签约合同时约定的卡里的辩论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0998.95元,被告田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邮寄费44元,合计233元,由被告宁城县田老三调料水产批发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春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