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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360号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倪维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倪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360号

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146714063X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书院街**、常熟市永嘉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贻,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维明,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倪维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9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