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360号
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146714063X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书院街**、常熟市永嘉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贻,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维明,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倪维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9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