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121刑初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连兴,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8年5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连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连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盛连兴为增加收入,在嫩江县霍龙门林场35林班13小班、36林班21小班、25小班施业区内,雇佣刘某、房某驾驶自家农用拖拉机逐年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种植植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国有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盛连兴非法开垦国有林地面积107.19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被告人盛连兴于2018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盛连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盛连兴的供述、证人盛某、董某、赫某、张某1、王某1、穆某、朱某、于某、霍某、房某、万某、郝某、包某、张某2、孙某、王某2、张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位置图及卫星航拍示意图片、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缴纳退耕还林恢复植被收据、到案和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连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盛连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积极退耕还林恢复植被,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盛连兴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盛连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吕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书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