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7359号 原告姚志远,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艳伟,女,10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杨文水(卓艳伟之夫),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森,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远与被告卓艳伟、杨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85元,减半收取37347.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淑风
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
人民陪审员 王兵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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