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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民初474号

祖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祖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474号

原告:祖某某,男。

被告:高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升平

人民陪审员  马 维

人民陪审员  周秀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