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4民初474号
原告:祖某某,男。
被告:高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升平
人民陪审员 马 维
人民陪审员 周秀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