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2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金龙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29896Y。 法定代表人黎达潮,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温林杰,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温林杰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行审442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29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