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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212号之一

贾井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贾井宇

裁判文书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212号之一被执行人贾井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21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贾井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井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井宇在中国工商银行17×××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学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