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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执82号之一

韦宏洁、刘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宏洁;刘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5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宏洁,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波,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申请执行人韦宏洁与被执行人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宏洁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韦宏洁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波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