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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执677号

鲍正伟、周广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正伟;周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鲍正伟,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周广厂,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正伟与被执行人周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鲁040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琦在峄城区峨山镇政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广厂在峄城区峨山镇政府的工资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