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8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邦诺,曾用名廖二弟,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31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8]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邦诺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邦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邦诺爬墙潜入桂平市城区三中路口附近梁海珍经营的黄氏美味螺蛳粉店,并在该店一楼的收银台处盗走了人民币90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侦查后,将被告人廖邦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廖邦诺身上追缴得赃款人民币359.5元(该款已发还给失主梁海珍)。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邦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2018)桂0881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书,失主梁海珍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廖邦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邦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邦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邦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邦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廖邦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邦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邦诺退赔人民币540.5元,予以发还给失主梁海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巫立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