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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24民初53号

范静与竺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静;竺旺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53号

原告:范静,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竺旺盛,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范静与被告竺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范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南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