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53号
原告:范静,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竺旺盛,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范静与被告竺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范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南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