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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1执78号之一

海宁市海昌顺帆皮草行、海宁公爵华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宁市海昌顺帆皮草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昌顺帆皮草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兴市街**,组织机构代码:MA2EWD5L7。 经营者:张根凤,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海宁公爵华菲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洛隆路******织机构代码:MA28AHUF2。

法定代表人:洪建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昌顺帆皮草行与被执行人海宁公爵华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昌顺帆皮草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公爵华菲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8773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及诉讼费997元、执行费1216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87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浙0481执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妹

审判员  毛守群

审判员  薛 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