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保3号 申请人张华枝,女,1966年1月1日生,住彭泽县。 被申请人余小军,男,1966年1月2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张华枝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小军银行存款311250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小军银行存款311250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