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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保3号

张华枝与余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华枝;余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保3号 申请人张华枝,女,1966年1月1日生,住彭泽县。 被申请人余小军,男,1966年1月2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张华枝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小军银行存款311250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小军银行存款311250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