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24刑初7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敬辉,男,1992年6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8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2016年4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2018年8月6日经批准被解回,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学磊,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于饶阳县,汉族,专科文化,农民。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饶阳县。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8〕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敬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学磊犯窝藏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宏沛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敬辉、赵学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史敬辉以50000元的价格从骆某(已判决)等人手中购买红色本田歌诗图汽车一辆。经查,该车系保定市康成风尚小区李某丢失的红色本田歌诗图。经鉴定,该车被盗基准日价值人民币247500元。另查明,被盗红色歌诗图汽车由衡水市公安局涉案物品中心保管,存放于衡水市拘留所。2.2013年11月,被告人赵学磊在明知骆某等人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依然为其租房提供住处,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敬辉、赵学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骆某、武某、索某、邵某、张某的证言,安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安价鉴字(2014)第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衡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盗红色歌诗图汽车的照片,被告人史敬辉对骆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衡水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史敬辉、赵学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敬辉明知是来路不明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涉案金额247500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赵学磊在明知骆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已构成窝藏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敬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学磊犯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史敬辉、赵学磊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敬辉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史敬辉、赵学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敬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所犯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学磊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害人李某的被盗冀F×××**红色歌诗图汽车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纪金鹏
人民陪审员 杨二虎
人民陪审员 范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懿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