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383号
原告:黄克亭,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丰,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阁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振忠,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亭与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振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号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振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亭撤回对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振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4元,减半收取5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