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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7383号

黄克亭与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振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克亭;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383号

原告:黄克亭,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丰,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阁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振忠,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亭与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振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号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振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亭撤回对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振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4元,减半收取5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