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830财保4号

张子金、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子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财保4号

申请人:张子金,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

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

被

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县G220茭川桥危桥改造项目部,,住所地永新县埠前镇高川村

负责人:戴新华。 申请人张子金与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县G220茭川桥危桥改造项目部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张子金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县G220茭川桥危桥改造项目部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子金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月敏

书记员汤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