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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24执676号

鹿广峰与王英明、王福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鹿广峰;王英明;王福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24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鹿广峰,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柳河县五道沟镇大青沟村。

被执行人:王英明,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

被执行人:王福全,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广峰与被执行人王英明、王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524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冬

审判员 于慧敏

审判员 邱宇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美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