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24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鹿广峰,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柳河县五道沟镇大青沟村。
被执行人:王英明,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
被执行人:王福全,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广峰与被执行人王英明、王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524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冬
审判员 于慧敏
审判员 邱宇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美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