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1338号起诉人:吕广慧,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智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1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吕广慧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吕广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浙江易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242359.18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开始在深圳万盈金融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金融”)运营的万盈金融P2P平台(官方网站:××/)购买理财产品。万盈金融平台自2018年8月开始逾期,至今已全面停止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截至目前,原告在万盈金融平台的待收本息合计1319963.17元。原告与万盈金融平台进行了数次沟通并向其发送了催款律师函,均未果。截至目前已长达四个多月,万盈金融仍未履行其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且经原告与万盈金融其他出借人沟通,了解到万盈金融目前所有产品已全面逾期,平台高管陈杨、姚冬娜失联,平台曾经发布的兑付公告均未兑现。负责平台日常事务的律师表示平台目前资金链断裂,回款计划遥遥无期。2018年7月3日,万盈金融在其官方网站向原告注册的账户中发放一份由其关联方浙江易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健生物”)出具的《担保函》。易健生物在该担保函中承诺,以原告截至2018年8月15日在万盈金融平台投资原标的待收规模为依据,为原告在万盈金融平台出借的所有本金款项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其中,原标待收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担保比例为100%。经查询,截至2018年8月15日,原告在万盈金融个人账户中的原标待收金额为1319963.17元,其中待收本金为1242359.18元,约定的最晚还款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8日。根据《担保函》的前述内容,被告应当向原告就1242359.18元待收本金承担100%的担保责任。原告认为,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万盈金融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其债务能力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待收本金承担100%的担保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担保合同纠纷,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原告提供的《担保函》第5条约定:“本保函签署于深圳市南山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保函的任何争议由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上述约定,我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现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吕广慧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珊 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程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