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7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荣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广信大厦3号楼C座5楼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8284533D。
法定代表人:陈忆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小民,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慧,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黄喜意,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荣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喜意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喜意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及相关利息暂计750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5.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粤G×××××、粤Q×××××两部。(二)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黄喜意的财产情况,该村委会尚未有回复。(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一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阳江市中惠龙熙山二期G区项目G4栋33层3303号房产,经调查核实,该房产已注销,无法进行档案查封。(四)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Q×××××的汽车一部的档案,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G×××××的汽车一部的档案,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上述查封车辆实物均已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置。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上述被查控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78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凤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