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4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康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马莉,曾用名马秀,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康军与被执行人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