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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4执1918号

刘康军、马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康军;马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4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康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马莉,曾用名马秀,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康军与被执行人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茹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