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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16号

卢士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卢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16号 罪犯卢士斌,男,1974年2月3日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士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015年6月、2017年4月为卢士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士斌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士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士斌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