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522执7号

付德祥、何孝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德祥;何孝勇;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22执7号

申请执行人:付德祥,男,汉族,195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执行人:何孝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大马行政村小田村。经营者:孙红平,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何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付德祥与被执行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含山县铜闸陈山自来水厂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首期执行款75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付德祥于2019年1月2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何孝勇的执行。由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0522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大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