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1民初2037号
原告: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虹口乡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系成都市高新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龙池镇紫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薇,系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系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8元,减半收取4384元,由原告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益西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习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