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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民初526号

何佳锋与张纪林、张朝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佳锋;张纪林;张朝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526号

原告:何佳锋,男,汉族,1994年3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张纪林,男,汉族,1960年8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张朝建,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何佳锋与被告张纪林、张朝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佳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红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文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