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526号
原告:何佳锋,男,汉族,1994年3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张纪林,男,汉族,1960年8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张朝建,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何佳锋与被告张纪林、张朝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佳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红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文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