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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81民初511号

孙本荣与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本荣;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81民初511号

原告:孙本荣,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治县。

被告: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罗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承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孙本荣诉被告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孙本荣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本荣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本荣负担。

审判员  石磊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