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3民初329号
原告:车彦伟,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王志坚,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郭文超,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彦伟与被告王志坚、郭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跃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