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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5财保13号

娄萍、王伏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萍;王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5财保13号

申请人:娄萍,女,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曲周县人,住。

被

申请人:王伏玲,女,70岁,汉族,现住曲周县。 申请人娄萍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其父亲娄常玉死亡抚恤金80156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曲周县社会保障中心应发放的娄常玉死亡抚恤金80156元,期限为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