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2民初170号
原告:李应坤,男,1985年12月1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李勇,男,1980年6月1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李应坤与被告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应坤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应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