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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2民初170号

李应坤与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应坤;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2民初170号

原告:李应坤,男,1985年12月1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李勇,男,1980年6月1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李应坤与被告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应坤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应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