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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266号

胡从佳与蒋家正、蒋道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从佳;蒋家正;蒋道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266号

原告:胡从佳,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家正,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

被告:蒋道力,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

原告胡从佳诉被告蒋家正、蒋道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原告胡从佳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从佳在双方纠纷已解决的基础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从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胡从佳负担。

审判员  刘宗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