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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8民初4409号

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与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828民初4409号

原告: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潍坊路北荟阳路西安吉庄建材市场荟阳路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3168449R。

法定代表人:杨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特别授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区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7369961U。

法定代表人:王艳华,经理。

原告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原告与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订立了邮寄服务合同,为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寄送托运货物,从日照至金乡县,在货物托运至被告负责的区段后,由被告负责寄送托运,原告跟踪被告的官网,显示涉案货物已于2018年1月25日16:10:53本人签收,但涉案货物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的客户称并未签收,造成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经与被告协商多次未果,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的客户将本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以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的客户未收到涉案货物为由,判令本案原告赔偿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进行了相应的赔偿,现原告依法向被告追偿。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属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的日照加盟网点,原告与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有邮递的业务。2018年1月24日,原告员工到三金公司处收取托运的货物,使用了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运单号20050480057。详情单记载:1、寄件人信息:寄件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西环路北首;2、快递物品信息:请据实填写内件名称数量,并确认保价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如超出请拆分至单票3万元以下分别寄运;3、寄件人签名: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报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无/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贵重物品选择保价。寄件人刘姜伟(打印)4、揽件业务员:200504480057;5、收件人信息:李阳单位名称:山东省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件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王杰路西端15号;6、服务与费用:资费7元。涉案物品原告揽收后,2018年1月24日17时53分,快件物品从原告单位发往潍坊转运中心,并转运至济宁转运中心,2018年1月25日16:10:53显示客户本人已签收。接近一个月时,济宁客户因没有收到货物,三金公司即多次查找,经查,发现涉案快递在济宁丢失。后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三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赔偿货物损失24000元,经济损失5000元。另查明,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的有色金属合金*银焊条10公斤,价税合计24000元;该公司当天向三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日照东港支行的账户转账24000元。还查明,涉案快递货物10公斤,被告按照每公斤0.7元收取费用,共计收取原告7元快递费用。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由本案原告赔偿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共计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案原告负担的判决书;2.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收款凭证一份,证明(2018)鲁1102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收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赔偿款是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24400元。根据《合同法》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法律规定,原告与本案被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因本案原告在快递业务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也没有任何责任。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院认为,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在托运快递的过程中,没有过错,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将货物按时、安全的送达收货方,应承担全部货物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经济损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垫付款2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明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慧敏 百度搜索“”